我國憲法基本知識和解讀
一、我國憲法基本概述
(一)何為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法律準則。憲法作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規賴以產生、存在、發展和變更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它處于一個國家獨立、完整和系統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我國現行憲法是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經過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及 2018年五次修改。
(二)憲法規定了那些內容?
《憲法》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等重要內容,涉及到生活的各個方面。
(三) 憲法有何作用?
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國家權力有效運行機制規范和制約國家權力。憲法通過賦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公共權力,使國家權力在憲法的軌道上有效運行,避免國家權力缺位、越位和錯位。
2、確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在人民主權原則下,憲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體現。人民通過憲法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得到最明確是確認和最有效的保障。
3、調整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在國家的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是由憲法來規范的和調整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是社會穩定的調解器和安全閥,對于解決各種重大社會矛盾和沖突,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憲法如何制定、修改及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五) 憲法的基本價值為何?
憲法的基本價值是保障人權。憲法的根本目的和價值在于保障公民權利。其手段主要是設置與限定國家權力,國家機關不得行使憲法所未明確授予的權力。保障人權是憲法規定的出發點。
保障人權是憲法規定的出發點,這是因為:
1、對于在人權或公民基本權利作出明確規定,這是各國憲法的一項基本和主要內容。
2、憲法關于國家機構及其他問題的規定,也是以如何更好的保障人權為指導思想的憲政就是以人權為基本內容和體現保障人權基本精神的憲法的貫徹落實施。
二、我國憲法發展簡史
(一)清末
1908 年的《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1911 年《重大信條十九條》清政府出臺的最后一部憲法性文件。
(二)民國
1912 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歷史上惟一的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性文件。隨后還有“天壇憲草”、“袁記約法”、“賄選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五五憲草”、《中華民國憲法》,以及人民革命根據地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和《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等
(三)新中國
1、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1949 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具有正當性和最高權威性,或者說,實際發揮著正式憲法的功能。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規定了新中國的性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
第二,規定了新中國的政權組織形式。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新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
第三,規定了新中國在經濟、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
第四,規定了人民廣泛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2、1954年憲法
1954的憲法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無論是它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內容還是結構形式,都受到了人們的普遍稱贊,為我國以后憲法的修改確立了基本模式。但由于極“左”路線的影響,從20世紀50年代起,這部憲法的實施便遭到了人為地破壞,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是被束之高閣,難以發揮作用。
3、1975 年憲法
1975年憲法只具有政治象征意義,它確認了我國的國家性質,但與 1954年憲法相比,它無論在內容還是在形式上都是一次大倒退。
4、1978 年憲法
1978年憲法取消了1975年憲法關于“全面專政”的規定,反映了人民要求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強烈愿望。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1975年憲法的極“左”傾向,但對許多是非問題在理論上和政治上還未能分清,所以, 1978 年憲法也沒有完全擺脫極“左”思想的影響,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是一部很不完善的憲法。
5、1982 年憲法
1982年憲法由“序言”及“總綱”,“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等四章組成,共一百三十八條。它繼承和發展了 1954 年憲法的基本原則,它的制定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走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也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基礎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和完善,是新時期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根本指南和保障。
三、我國現行憲法修改歷程
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后,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展需要,前四次修改分別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 2004年進行。這4次修改,體現了黨領導人民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發展成果,有力推動和保障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有力推動和加強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證明,我國憲法是隨著時代進步、黨和人民事業發展而不斷發展的。
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
根據上述規定精神和以往修憲實踐,憲法修改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黨中央提出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第二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討論,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和通過。
(一)1988年憲法修正案
時間: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修改的主要內容:
●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肯定了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補充。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確立了我國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二)1993年憲法修正案
時間: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修改的主要內容:
●將“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堅持改革開放”等提法寫進憲法序言。
●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用“國有經濟”、“國有企業”取代“國營經濟”、“國營企業”。
●刪去“農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確立“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法律地位。
●將縣級人大每屆任期由3年改為5年。
(三)1999年憲法修正案
時間:1999 年 3 月 15 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修改的主要內容:
●將“鄧小平理論”的內容寫進憲法序言。
●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明確“中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同時“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國的農村生產經營制度,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增加“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確立了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將憲法第二十八條“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四)2004年憲法修正案
時間: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修改的主要內容: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
●在憲法序言關于愛國統一戰線的組成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將國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將國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規定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
●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增加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將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方式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對戒嚴的決定權改為“對緊急狀態的決定權”,相應地,國家主席對戒嚴的宣布權也改為“對緊急狀態的宣布權”。
●將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增加關于國歌的規定,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四、本次憲法修改的具體內容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習近平總書記作了重要講話,張德江同志就建議草案向全會作了說明。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
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二次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憲法修改小組副組長栗戰書同志受中共中央委托,就中央修憲建議向常委會作了說明。會議討論了中央修憲建議,一致表示堅決擁護黨中央關于憲法修改工作的決策部署,一致贊同黨中央確定的這次憲法修改的總體要求和原則,一致認為中央修憲建議是成熟的。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中央修憲建議為基礎,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經會議審議和表決,決定將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3 月 11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經投票表決,最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一)憲法修改的總體要求和原則
1、總體要求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體現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在總體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憲法保障。
2、原則
一是堅持黨對憲法修改的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把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貫穿于憲法修改全過程,確保憲法修改的正確政治方向。
二是嚴格依法按程序推進憲法修改。憲法第六十四條對憲法修改作出了明確規定。在黨中央領導下,通過歷次憲法修改實踐,已經形成了符合憲法精神、行之有效的修憲工作程序和機制。先形成《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草案)》,經黨中央全會審議和通過;再依法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通過。
三是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凝聚共識。憲法修改關系全局,影響廣泛而深遠,既要適應黨和人民事業發展要求,又要遵循憲法法律發展規律。做好憲法修改工作,必須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凝聚共識,注重從政治上、大局上、戰略上分析問題,注重從憲法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內在要求上思考問題。
四是堅持對憲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我國現行憲法是一部好憲法。對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實踐證明成熟、具有廣泛共識、需要在憲法上予以體現和規范、非改不可的,進行必要的、適當的修改;對不成熟、有爭議、有待進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對可改可不改、可以通過有關法律或者憲法解釋予以明確的,原則上不作修改,保持憲法的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
(二)具體修改內容
1、確立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同時,在“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前增寫“貫徹新發展理念”。主要考慮是:科學發展觀是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大成果,黨的十八大黨章修正案已經將其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的行動指南,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的根本理論指引,其政治意義、理論意義、實踐意義已被實踐所充分證明,在全黨全國人民中已經形成高度共識。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已經將其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在憲法中把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在一起,確立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明確了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實踐的理論結晶,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思想的主要內容,必須長期堅持、不斷豐富發展。把“新發展理念”寫入憲法,有利于從憲法上確認這一重要理論成果,更好發揮其在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指導作用。
2、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內容。
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與此相適應,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三節第八十九條第六項“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后面,增加“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主要考慮是:從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到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是我們黨對社會主義建設規律認識的深化,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的豐富和完善。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黨的十九大確立的奮斗目標。作這樣的修改,在表述上與黨的十九大報告相一致,有利于引領全黨全國人民把握規律、科學布局,在新時代不斷開創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新局面,齊心協力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不懈奮斗。
3、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主要考慮是:從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到健全社會主義法治,是我們黨依法治國理念和方式的新飛躍。作這樣的修改,有利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加快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的制度保障。同時,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主要考慮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于 2015 年 7 月 1 日通過了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作了修訂,將憲法宣誓制度在憲法中確認下來,有利于促使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也有利于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
4、充實完善我國革命和建設發展歷程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將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作這些修改,黨和人民團結奮斗的光輝歷程就更加完整。
5、充實完善愛國統一戰線和民族關系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修改為“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主要考慮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已經成為團結海內外中華兒女的最大公約數。實現中國夢,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奮斗。只有把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都團結起來、凝聚起來,實現中國夢才能獲得強大持久廣泛的力量支持。將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與此相適應,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四條第一款中“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修改為“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主要考慮是: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復強調的一個重要思想。作這樣的修改,有利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
6、充實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后增加“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這樣的修改,有利于正確把握國際形勢的深刻變化,順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時代潮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統籌發展安全兩件大事,為我國發展拓展廣闊的空間、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7、充實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后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主要考慮是: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國家的最高政治領導力量。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憲法從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屬性角度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進行規定,有利于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有效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8、增加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主要考慮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凝結著全體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作這樣的修改,貫徹了黨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在全社會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礎。
9、修改國家主席任職方面的有關規定。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刪去。主要考慮是:這次征求意見和在基層調研過程中,許多地區、部門和廣大黨員干部群眾一致呼吁修改憲法中國家主席任職期限的有關規定。黨的十八屆七中全會和黨的十九大召開期間,與會委員代表在這方面的呼聲也很強烈。大家一致認為,目前,黨章對黨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憲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都沒有作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憲法對國家主席的相關規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利于加強和完善國家領導體制。
10、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增加這一規定,有利于設區的市在憲法法律的范圍內,制定體現本行政區域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更為有效地加強社會治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有利于規范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行為。
11、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為了貫徹和體現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精神,為成立監察委員會提供憲法依據,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節后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與此相適應,還作了如下修改。(1)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三條第三款中“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2)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3)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4)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后增加一項,內容為“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在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后增加一項,內容為“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在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六項中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在第十項后增加一項,內容為“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5)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將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6)刪去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八十九條第八項“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中的“和監察”。刪去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監察”。作上述修改,反映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貫徹了黨的十九大關于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的新變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