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黑政辦發〔2020〕28號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6個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6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范圍包括哈爾濱片區、黑河片區、綏芬河片區。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條 設立自貿試驗區領導小組,下設深化體制改革、商事改革、財稅改革、金融創新、經貿促進五個專項工作推進組,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各項建設工作。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設在商務廳,承擔自貿試驗區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制度規定;
(二)負責擬訂自貿試驗區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協調國家和省相關部門自貿試驗區事務;
(四)研究、推動出臺自貿試驗區綜合改革、投資、貿易、金融、人才等政策并指導實施;
(五)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制度創新、改革經驗和智庫建設工作;
(六)組織推進各片區貫徹落實自貿試驗區各項試點任務和政策措施;
(七)指導各片區招商引資、招才引智工作;
(八)負責自貿試驗區對外宣傳交流;
(九)制定自貿試驗區統計制度,統計發布自貿試驗區公共信息;
(十)及時總結督促自貿試驗區各片區試點任務工作進展情況及制度創新、復制推廣經驗工作成果情況;
(十一)自貿試驗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中省直各部門是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的責任主體,要認真組織落實,大膽探索、勇于實踐,加大制度創新力度。要進一步細化任務,制定工作計劃和進度安排,集中力量加以推進,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全面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各片區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和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權限,完善省級管理權限下放內容和方式,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的協調和指導。涉及中央事權試點內容積極向對應國家部委爭取政策。
海關、海事、邊檢、金融、稅務、公安等駐片區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工作職責,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加強先行先試的政策支持。
第六條 三個片區所在地政府是各片區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創新社會管理模式,出臺支持片區建設發展、解決片區實際問題的實用政策,調動所轄各部門提出改革試點經驗,形成多批次、高質量的創新實踐案例。
第七條 設立自貿試驗區哈爾濱、黑河、綏芬河片區管理委員會,為省政府派出機構,由片區所在地市政府代管(其中綏芬河片區管委會由牡丹江市政府代管),負責片區具體事務,在業務上接受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的指導,承擔其交辦的任務。各片區之間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經驗交流,實現協同發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省政府、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政策措施及有關決定;
(二)組織實施片區承接的各項試點任務;
(三)研究和解決片區改革創新中的難點和問題,總結片區深化改革創新經驗,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
(四)制定片區發展規劃,統籌片區產業布局;
(五)負責片區宣傳、招商引資與招才引智工作;
(六)制定實施片區行政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片區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公共服務等行政事務;
(七)組織實施片區綜合監管工作,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體系;
(八)負責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定期梳理市場主體需求,并及時根據相關企業訴求提出創新舉措;
(九)根據改革需要,提出行使省級、市級管理權限的目錄,依法按程序辦理,協調有關部門在片區內的行政工作;
(十)建立綜合統計制度,及時統計相關數據,分析預測區內經濟社會的運行情況,及時上報自貿試驗區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為社會提供咨詢和服務;
(十一)依法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省直有關部門、片區所在地市政府有關部門、片區管委會對自貿試驗區工作要按任務責任分工,設置臺賬,跟蹤管理。
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行政咨詢機制,為自貿試驗區的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引進、重大創新措施和方案的制定等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章 區域產業布局
第十條 哈爾濱片區重點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高端裝備、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金融、文化旅游等現代服務業和寒地冰雪經濟,建設對俄羅斯及東北亞全面合作的承載高地和聯通國內、輻射歐亞的國家物流樞紐,打造東北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的增長極和示范區。
黑河片區重點發展跨境能源資源綜合加工利用、綠色食品、商貿物流、旅游、健康、沿邊金融等產業,建設跨境產業集聚區和邊境城市合作示范區,打造沿邊口岸物流樞紐和中俄交流合作重要基地。
綏芬河片區重點發展木材、糧食、清潔能源等進口加工業和商貿金融、現代物流等服務業,建設商品進出口儲運加工集散中心和面向國際陸海通道的陸上邊境口岸型國家物流樞紐,打造中俄戰略合作及東北亞開放合作的重要平臺。
建立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合作聯動機制,發展優勢產業,實現優勢互補、錯位發展、相互借鑒、協同開放。
第四章 營商環境
第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營商環境,加大制度創新和政府職能轉變力度,深入推進營商環境改革,對標對表世界銀行10項一級指標和45項二級指標,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第十二條 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對全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四種方式實行改革,持續推進“照后減證”。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職責清晰、權責一致的原則,編制權責清單,簡化權力運行流程,編制權力運行流程圖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建立普通注銷登記制度和簡易注銷登記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落實現有相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建立便捷的稅收服務體系。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參考國際通行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建立同國際投資和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構建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完善知識產權評估機制、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和方便快捷的質物處置機制。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知識產權服務、報關報檢、檢驗檢測、認證、評估、公證、仲裁、司法鑒定、信用服務等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相關機關、事業單位經貿、科技人員可通過審批審核機關向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機構申辦因公出國多次往返簽證。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制定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認定辦法及人才引進、使用、服務、激勵等相關配套措施,對有重大貢獻的人才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加強人才培養,打造高素質管理隊伍。
為人才簽證、停居留、技術移民、項目與獎勵申報、執業、創新創業、購買或者租賃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等提供便利。
第五章 風險防范
第二十一條 強化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完善風險防控和處置機制,實現區域穩定安全高效運行,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
第二十二條 建立檢疫、原產地、知識產權、國際公約、跨境資金等特殊領域風險精準監測機制,實現全流程風險實時監測和動態預警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高標準智能化監管基礎設施,實現監管信息互聯互認共享,加強出入境安全管理,優化貨物出入境監管模式。
第六章 激勵和容錯機制
第二十四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探索制度創新,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主動進行壓力測試,充分激發創新活力,營造自主改革、積極創新的環境,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對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獎勵,力爭形成更多高質量制度創新成果。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改革創新的容錯機制。對干部在工作中出現一定失誤錯誤,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視情況納入容錯免責范圍:屬于大膽探索、先行先試,沒有明令禁止的;經過民主決策程序,不是個人獨斷專行的;處置突發事件臨時決斷,總體效果好的;出于擔當盡責,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的;由于不可抗力或難以預見因素,不是主觀故意的;積極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第七章 法治保障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堅持運用法治方式在行政體制、管理機制、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推動改革創新。依法保護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地位和合法權益,保障其在區內監管、稅收和政府采購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借鑒在市場運行規則、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國際通行規則和國際慣例,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依照法定程序爭取國家支持;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依法按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全面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工作體系,通過集中片區全部行政許可事項,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應當依法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
第三十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知識產權侵權舉報投訴和維權援助平臺,完善跨部門、跨區域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協作機制。
第三十二條 配合國家做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信用數據共享,推廣信用信息應用,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健全以信用監管為核心、與負面清單管理方式相適應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
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市場主體違法經營行為提示清單、經營行為法律責任清單發布制度,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規范和標準,建立出口產品低碳認證、企業環境保護承諾、環境保護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內的市場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開展國際仲裁、商事調解工作,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自貿試驗區內應當完善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鼓勵仲裁機構加強國際商事仲裁交流合作,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提高商事糾紛仲裁國際化水平,鼓勵境內外高端人才在自貿試驗區依法提供法律專業服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